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3:29:5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3]63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地税发63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地税发634号
全文有效
2003.07.25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8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明确,从2003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除按税收政策规定的以外,一律不再免征个人所得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3〕330号)第一条第三项“对其他经营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不征收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从2003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纳税人经营收入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有关个人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3〕519号)从10月1日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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