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韶地税发[2003]275号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省民政厅《关于民间组织税收征管及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韶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省民政厅《关于民间组织税收征管及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韶地税发275号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省民政厅《关于民间组织税收征管及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韶地税发275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各区民政局:
现将省地税局、省民政厅《关于民间组织税收征管及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4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经核准登记的,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民间组织),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复印件一式二份)按规定到主管地方税务局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此文件之前已注册登记的民间组织,应于2003年8月31日前按上程序和要求办理。
二、已办妥税务登记的民间组织,凭税务登记证(副证)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与业务活动相关的发票,原使用的票据要停止使用,发票领购实行缴旧供新,按规定清缴税款的办法。发票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填写使用,对违反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已办妥税务登记的民间组织的各类组织收入,按照《税收征管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以及《通知》等有关规定申报纳税和办理有关税收征管事宜。符合减税或免税条件的,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享受减免税优惠;不符合条件的,按照税收法规申报纳税。
四、《广东省民间经营性发票趴《广东省民间组织专用票据》,和《广东省社会团体会员会费票据》由各县(市)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编制印制计划,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报县(市)地方税务局按规定审批印制。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级地税部门、民政部门要加强协作,执行工作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地方税务局和市民政局。
附件:关于民间组织税收征管及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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