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3:29:29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韶地税发[2003]292号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加强饮食、旅店业在免税期间发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加强饮食、旅店业在免税期间发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韶地税发292号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加强饮食、旅店业在免税期间发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韶地税发292号
全文有效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加强饮食、旅店业在免税期间发票管理的意见》(粤地税发175号)转发给你们。经市局研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发票领购的管理。各征收单位一定要在饮食、旅店业用票户申请购票时,加盖“本发票有效期限至2003年9月30日止”的印章。印章由各县(市)地方税务局自行制作,市区各征收管理分局所需用的印章由市局统一制作。
二、领购发票后的跟踪管理。免税期结束后,各征收单位要对用票户在免税期间领购的而未用完的发票进行全面清理缴销。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韶地税发[2003]292号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加强饮食、旅店业在免税期间发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