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发[2003]166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166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166号
全文有效
2003年8月20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明确,对企业新并购的房产不能视同新购置的房产享受免征房产税三年的税收优惠,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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