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函[2003]36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出租使用的固定资产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出租使用的固定资产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函36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出租使用的固定资产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函363号
全文有效
2003年9月12日
盐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出租使用的固定资产征免增值税的请示》(深国税盐发52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288号),对于深圳市兴火星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对外出租的六台套钻机、六台空压机,可视为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同意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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