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3]87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等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等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深地税发87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等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深地税发875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不发涉外检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0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企业按文件第一条 第四款和第二条 第四款的规定申请税收优惠,由各主管分局负责审核批复,报市局备案。
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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