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4]11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宏铭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宏铭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11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宏铭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113号
全文有效
2004年3月15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宏铭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穗国税发368号)收悉。关于宏铭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见附件国税函270号),同意对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从2003年1月1日起。减按15%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复。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