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法[2004]18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粤财法18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粤财法18号
全文有效
2004年4月29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9号)转发给你们,对要求享受财税29号文税收优惠的外籍个人,如对其居民身份难以确定的,一律要其提供所在国家税务当局开具的负有居民纳税义务的证明,不能提出证明的,不得享受该优惠。
请一并遵照执行。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