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佛地税发[2004]111号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请示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请示
佛地税发111号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请示
佛地税发111号
全文有效
2004年5月9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我市辖属广东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属禅城区)和南海分公司(属南海区)同时丢失本单位已填开并完税的“广东省佛山市建筑业发票”各一份,两用票单位已书面报告发售发票的税务机关,并在当地的报刊上刊登了发票作废声明。由于税务机关对其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处罚后,对是否应补税才能重开发票,两区局的做法未能统一,令纳税人产生异议。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均没有相关的规定,特提请省局明确,并予以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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