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3:03:54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函[2004]86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东地税函86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东地税函86号
全文有效
2004年6月16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31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我市地税发票的,一律在《东莞日报》上公告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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