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3:02:54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4]32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32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320号
全文有效
2004年6月29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557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04年7月1日后开具的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仍按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详见省局《关于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78号)第三条。
主题词:征管 运输 发票 转发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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