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2:58:02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2004〕17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证明专用章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证明专用章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4〕17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证明专用章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4〕172号
全文有效
2004-09-07
各直属机构,区局、分局:
为配合推广“国税全市通”业务,规范税收业务管理,市局决定,从2004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要求开具纳税证明的业务,统一启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证明专用章”,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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