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2:57:51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函〔2004〕26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后股份合作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后股份合作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4〕26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后股份合作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4〕262号
全文有效
2004-09-10
龙岗区局、宝安区局:
现将《关于做好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后股份合作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深城办0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宝安、龙岗两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行政村、自然村两级)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无论改制为行政村一级的单个股份合作企业,还是改制为自然村一级的多个股份合作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函〔2004〕26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后股份合作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