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函[2005]2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收取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临时)工本费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收取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临时)工本费的通知
穗地税函2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收取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临时)工本费的通知
穗地税函23号
全文有效
2005年2月2日
登记分局,花都区、番禺区、增城市、从化市、南沙开发区地税局:
为优化服务,改善纳税环境,进一步减轻广大纳税人负担,市局决定从2005年2月1日起,取消收取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临时)工本费,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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