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5]5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5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56号
全文有效
2005年2月5日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核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资格有关问题的请示》(湛地税发220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16号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已取消。因此,粤地税发163号文关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凭《税务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并持国际货运代理业政府主管部门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等有关证件办理申请领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代发票)事宜的规定自行作废。在总局没有新规定之前,新办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货代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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