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地税发[2005]73号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中山地税发73号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中山地税发73号
全文有效
2005年3月28日
稽查局、 各税务分局:
近段时间,市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部分代征单位在代征印花税时未能正确处理应纳税额的尾数问题,为此,现对有关政策重新明确如下:
一、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二、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三、 财产租赁合同应纳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各税务分局应切实做好对代征单位的政策辅导工作,加强对代征单位税款代征情况的日常检查。针对印花税的应纳税额计算及尾数处理问题,要开展一次全面的清理,发现代征单位在代征印花税时计算税额或处理尾数的方法不正确的,应及时予以纠正,以确保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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