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2:39:57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法[2005]41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粤财法41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粤财法41号
全文有效
2005年5月8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14号)转发给你们,我省转制科研机构参照执行财税14号文的优惠政策。具体参照执行的转制科研机构名单,以省政府确定和公布为准。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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