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2:39:02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函[2005]74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函74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函74号
全文有效
2005年5月18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文中提及的粤地税发281号、粤地税发5号、粤地税发12号文市局分别以东地税发7号、东地税发18号、东地税发34号文转发。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函[2005]74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