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2005]135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粤地税发135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粤地税发135号
全文有效
2005年6月24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119号)的规定,以及我省生产资料的价格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调整为每吨3元。
二、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主题词:资源税 税额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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