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2:34:09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5〕36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粤地税函〔2005〕36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粤地税函〔2005〕363号
全文有效
2005-07-07
各市地方税务局:
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和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发123号)下发后,各地反映购买房屋的时间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89号)第三条第(四)款“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房屋产权证核准发证时间、契税完税证填发时间。
二、《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审核表》填表说明2修改为:单套(套内)建筑面积是指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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