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2:33:5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5]33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昌兴日用杂货店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昌兴日用杂货店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批复
粤国税函33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昌兴日用杂货店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批复
粤国税函331号
全文有效
2005年7月11日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昌兴日用杂货店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请示》(佛国税发92号)收悉。根据《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粤国税发23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佛山市顺德区北滘昌兴日用杂货店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条件,省局同意认定昌兴日用杂货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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