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5]22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移房屋权属有关契税政策的通告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移房屋权属有关契税政策的通告
潮府22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移房屋权属有关契税政策的通告
潮府22号
全文有效
2005年7月26日
为稳定我市住房价格,根据上级的通知精神,现就转移房屋权属有关契税政策和征管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从2005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执行新的契税政策。
二、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05年6月1日前,并按照《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主动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且符合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可按原优惠政策缴纳契税。
三、我市可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按全省统一标准执行,即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