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2:26:1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5]55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力量投资开办医疗机构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力量投资开办医疗机构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55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力量投资开办医疗机构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552号
全文有效
2005年9月29日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中山地税发1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社会力量投资开办的医疗机构(含个体、私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现行政策进行征收管理。具体发票式样,暂由你局审定并监制。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5]55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力量投资开办医疗机构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