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5〕69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造林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造林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5〕69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造林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5〕694号
全文有效
2005-11-29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造林工程涉税问题的请示》(江地税发188号)收悉。对林业公司等单位承包造林工程应按何税目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据了解,造林工程包括清山、平整土地、回土及施肥、栽植(补值)等工序,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49号)对“建筑业”税目注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56号)对绿化工程的征税规定,经研究,对林业公司等单位承包造林工程,可比照绿化工程“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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