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办函[2006]11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耕地占用税划转地税部门征收的批复
梅州市人民政府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耕地占用税划转地税部门征收的批复
梅市府办函11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耕地占用税划转地税部门征收的批复
梅市府办函11号
全文有效
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将耕地占用税划转地税部门征收的请示》(梅地税发4号)收悉。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税务各自的职能作用,市政府同意从2006年1月1日起,将财政部门征管的耕地占用税划转地税部门征收。请抓紧与财政部门做好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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