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2:17:50

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办函[2006]11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耕地占用税划转地税部门征收的批复

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耕地占用税划转地税部门征收的批复
梅市府办函11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耕地占用税划转地税部门征收的批复
梅市府办函11号
全文有效
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将耕地占用税划转地税部门征收的请示》(梅地税发4号)收悉。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税务各自的职能作用,市政府同意从2006年1月1日起,将财政部门征管的耕地占用税划转地税部门征收。请抓紧与财政部门做好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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