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地税局 珠地税发[2006]63号 珠海市地税局关于开展印花税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地税局珠海市地税局关于开展印花税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珠地税发63号
珠海市地税局关于开展印花税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珠地税发63号
全文有效
2006年2月20日
稽查局、各区(分)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人自觉缴纳印花税的意识,市局曾于2004年4月《转发省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地税发101号),强调纳税人应税凭证应当记录在《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今后纳税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如不按规定登记、申报将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为跟踪落实上述文件贯彻执行情况,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印花税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法和时间安排
1、这次印花税专项检查,采取纳税人自查(自查表见附件1 )和税务机关重点抽查相结合方式,重点检查的内容为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合同及进出口、信贷等合同。特别是要重点抽查房地产企业在二00五年八月前书立的购销合同是否有申报交纳印花税。
2、自查、检查凭证时限从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书立和领受的应税凭证。
3、二00六年二月二十日至二00六年三月底为企业、单位自查阶段,各区(分)局应认真做好自查辅导工作,二00六年四月十日前将自查情况书面总结报市局。
4、二00六年四月一日起为税务机关重点检查阶段,各区(分)局应根据自查情况适当安排重点抽查,并于二00六年六月十五日前将检查结果书面总结报市局。
二、检查的政策和原则
这次印花税专项检查应结合税法宣传,以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为主,对检查出不按规定登记《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少缴印花税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对检查暴露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边查、边核实、边入库。对有意瞒报、隐匿不报的,应按印花税的有关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三、各区(分)局应加强印花税的日常征管,对书立、领受应纳印花税凭证较集中的单位(如工商局、银行等单位)尽可能采取委托代征印花税。
附件:印花税自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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