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2:15:39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6]13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3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32号
全文有效
2006年2月21日
各区局、各稽查局、税务登记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8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通知》第一条中规定“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在广东省人民政府未确定具体定额标准之前,暂按每人每年4000元定额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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