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2:14:46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函[2005]38号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用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用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函38号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用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函38号
全文有效
2006年3月8日
各区、分局:
根据省局《关于开展所得税政策检查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13号)的文件精神,市局将公务用车改革涉及的的有关税收政策重新调整通知如下:
一、市局《关于明确公务用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地税发[2002]63号)停止执行。
二、市局以前对部份企业单位下发关于公务用车改革后涉税问题的相关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具体包括:珠地税函115号、珠地税函326号、珠地税函363号、珠地税函5号、珠地税函18号、珠地税函20号。
三、根据粤地税发1号文(珠地税发[2002]61号转发)的有关规定,公务用车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可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因此,我市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仍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作公务费用扣除的范围和标准,按照市府《关于印发珠海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珠府109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从2005年3月1日(所属期)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函[2005]38号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用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