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2:12:42

辽源市地税局 辽地税联发[2005]1号 辽源市地方税务局辽源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加强销售和转让房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辽源市地税局
辽源市地方税务局辽源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加强销售和转让房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辽地税联发1号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房产管理局、基层各单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89号)和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82号)的规定,为加强房地产税收的科学化、精
细化管理,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权属登
记情况通报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和“先税后证”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切实加强销售和转让房产的税收管
理。

二、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当事人出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和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对于未出具销售不动
产发票和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的,不得办理权属登记。应告知当事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地税部门办理完税(或
免税)手续,申请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再持销售不动产发票和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
属登记。

三、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后,应在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上加盖“房照已办”印章,交还给纳税人留
存。

四、房产管理部门对转让房产的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应要求当事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
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地税部门原则上以评估鉴定机构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作为征税(或免税)的依据。

五、地税部门对销售和购买商品房的,应要求当事人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或协议)、交纳房款收据、当事人
身份证、纳税申报表等证明材料,按照税收政策的规定计算征收地方各税(包括:契税),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
出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

六、地税部门对转让和承受房产的,应要求当事人提供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房产转让协、
议、房产价格评估报告、当事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按照税收政策的规定计算征收地方各税(包括:契税),代开
销售不动产发票,出具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

七、有关税收政策规定。
(一)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以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其购买时间)的
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省政府公布的当地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
售,应持房屋产权证、房产转让协议、购房人身份证等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主管地方
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
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三)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
营业税。纳税人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
扣除凭证。
(四)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八、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不得减免税,对应征税而未
征税的,擅自变通政策造成税收流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辽源市地税局 辽地税联发[2005]1号 辽源市地方税务局辽源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加强销售和转让房产税收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