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地税局 松地税发[2008]47号 松原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松原市地税局松原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松地税发47号
各县(区)地税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针对目前我市房产税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防止税款流失,现对我市房
产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房产税税源管理。在核定定额和新办税务登记房屋土地信息时,要求纳税人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供热部
门收费票据等合法有效凭证作为核实房屋建筑面积的依据,并把相关凭据复印件存入管理档案备查,建立税源数据
库,全面掌握房产税税源基础情况。
二、加强出租房屋房产税定额管理。按照松地税发 70号文件要求,认真执行我市出租房屋租金核定标
准,在准确掌握房屋面积的基础上核实租金收入,核定出租房屋房产税定额。切实解决出租房屋房产税定额管理不规
范,定额偏低的问题。
三、加强对自用房屋房产税定额管理。要求纳税人提供原始购房发票,作为核定房产税定额的依据。对没有购房
发票、无原值或原值明显偏低的房产,可参照核定契税计税金额的标准按不同地段、不同结构和不同用途的房产核定
房产税定额。
四、加强户籍管理。各单位在六月末前要对辖区内房产税征收情况进行一次清查,不论是自用还是出租房屋都要
纳入日常征收管理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根据清查情况建立房产税征收台帐,实行动态管理,防止出现漏征漏管问题。
五、在各单位清查工作结束后,市局将组织对全市房产税征收情况进行检查,对档案资料不全、不执行最低租金
标准以及漏征漏管户情况纳入全年目标管理对各单位进行考核。
六、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做好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确保房产税收入增幅达到20%以
上。对收入增幅达不到20%的,市局要按季度进行通报并列入目标管理对各单位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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