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2:02:46

[行业]120000669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售楼部的是否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售楼部的是否缴纳房产税?
[行业]12000066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89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开发企业利用商品房作售楼部的情况,应自开始使用售楼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作为自用的售楼部,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其售楼部房产原值扣除10%-30%作为房产税计税余值,再按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 在房产原值的确认上,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52号)的规定,即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的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进行调整或重新评估房屋原价。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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