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1:59:36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6]46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粤地税函46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粤地税函461号
全文有效
2006年8月25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国税函7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省辖区从事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发票的,各地可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一律不准收取发票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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