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江地税函[2006]305号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地方税务局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江地税函305号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江地税函305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0月10日
各市、区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0号)(以下简称《通知》),已由市局联合市财政局和市国税局转发(江财法79号),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二点规定的“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在我市为江门市统计局每年公布的江门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该数据每年由市局联系市统计局取得并下发给你们。
二、“2005年度江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随后下发。
三、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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