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6〕67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劳务公司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劳务公司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6〕67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劳务公司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6〕679号
全文有效
2006-12-23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劳务公司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经人事部门批准成立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公安部门批准成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6号)第三条第(十二)点规定执行,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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