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佛国税函[2006]604号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佛国税函604号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佛国税函604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2月31日
各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18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以《通知》的“附件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代替目前在用的《增值税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二、抓紧做好对外宣传、内部培训以及制备新的表证单书(详见《通知》的附件)等工作,确保新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到位。
三、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尽快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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