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1:47:48

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佛国税函[2007]42号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佛国税函42号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佛国税函42号
全文有效
2007年1月5日
各区国家税务局:
市局现就《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结合《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2007年1月1日后按照《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方纳税人不再进行认证。
二、纳税人若凭《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发票核销时要一并提交装订好的《通知单》,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负责发票核销的税务人员须加强审核。
三、若《通知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为购进固定资产,该笔税款既不列入购买方的当期进项,同时也不作进项转出处理,购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本机关留存的《通知单》的右上角注明“购进固定资产”。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属行政许可,为避免与《行政许可决定书》重复,各级税务机关无需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加盖印章。《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的联次不变,一联仍交纳税人留存,另一联改为由审批税务机关留存。
五、主管税务机关适用《规定》第八条暂扣纳税人的结存专用发票和IC卡时,应向纳税人出具《结存增值税专用发票及IC卡暂扣收据》(详见“附件1”);主管税务机关适用《规定》第二十七条扣留纳税人的抵扣联原件时,应向纳税人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扣押收据》(详见“附件2”,替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附件六”)。对上述扣押物件,主管税务机关应注意做好保管工作。
六、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时,《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可由纳税人按照《规定》“附件2”的格式提供,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与汇总开具的专用发票一同使用。
附件
1.结存增值税专用发票及IC卡暂扣收据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扣押收据


附件:

[*]1.结存增值税专用发票及IC卡暂扣收据.doc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扣押收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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