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1:39:13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府办[2007]40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房地产更名税费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房地产更名税费的通知
中府办40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房地产更名税费的通知
中府办40号
全文有效
2007年5月8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5月1日起,对办理更名、确权手续的房地产权属变更行为,凡涉及权属转移的,应办理转让手续,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二、对适用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房地产权属转移行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税费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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