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1:36:40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2007]13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乐昌市铅锌矿业有限公司等十三户企业2006年度资源税的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乐昌市铅锌矿业有限公司等十三户企业2006年度资源税的批复
粤地税发13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乐昌市铅锌矿业有限公司等十三户企业2006年度资源税的批复
粤地税发139号

全文有效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减免乐昌市铅锌矿业有限公司等十三户企业2006年度资源税的请示》(韶地税发〔2007〕1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乐昌市铅锌矿业有限公司等十三户企业因遭受“7.15”特大洪灾的影响,经济损失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及《关于继续支持我省灾区灾后复产落实税收扶持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75号)规定,同意减免乐昌市铅锌矿业有限公司等十三户企业2006年度资源税1245000元。
附件:乐昌市铅锌矿业有限公司等十三户企业资源税减免情况表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乐昌市铅锌矿业有限公司等十三户企业资源税减免情况表

1
乐昌市林盛水泥厂
8,000.00
2
湖南湘乡石柱建筑工程公司
50,000.00
3
乐昌市汇力水泥有限公司
40,000.00
4
中铁隧道集团武广高速铁路项目部
100,000.00
5
乐昌市宏兴水泥有限公司
50,000.00
6
乐昌市坪石三益水泥股份合作公司
30,000.00
7
乐昌市联达水泥有限公司
80,000.00
8
乐昌市荣昌水泥有限公司
60,000.00
9
乐昌市长兴水泥厂有限公司
100,000.00
10
韶关昌泥建材有限公司
600,000.00
11
乐昌市广龙萤石有限公司
7,000.00
12
乐昌市南岭水泥厂
50,000.00
13
乐昌市铅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70,000.00
合计
1,24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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