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地税局 阳地税发[2007]90号 阳江市地税局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小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地税局阳江市地税局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小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阳地税发90号
阳江市地税局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小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阳地税发90号
全文有效
2007年7月18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海陵、高新区税务分局: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省局《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小额标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405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对我市个人小额提供劳务申请代开发票时只需提供身份证明的小额标准从原来的2000元以下调整为30000元以下(含本数)。请遵照执行。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