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国家税务局 潮国税函[2007]83号 潮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
潮州市国家税务局潮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
潮国税函83号
潮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
潮国税函83号
全文有效
湘桥区、饶平县、潮安县、枫溪区、经济开发试验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19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区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申请的专用发票最高限额要严格审核,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的实际情况核准其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和控制好每次供票数量。
二、各县区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限额的审批情况应落实专人做好台帐的登记管理工作,并于每季首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已审批同意使用十万元版(含)以上专用发票企业名单、及原使用十万元版(含)以上现降为万元版(含)以下的企业名单填列《___年___季度使用大面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审批情况汇总表》上报市局(税政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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