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1:25:2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函[2007]31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手机促销赠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手机促销赠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函31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手机促销赠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函317号
全文有效
2007.11.30
稽查局:
你局《关于手机促销赠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稽发31号)悉。
对于你局请示中所述的公司随经营商品(手机)向经营单位配送促销赠品的行为,不属于向他人无偿赠送货物的行为,所以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征收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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