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函[2007]31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手机促销赠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手机促销赠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函31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手机促销赠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函317号
全文有效
2007.11.30
稽查局:
你局《关于手机促销赠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稽发31号)悉。
对于你局请示中所述的公司随经营商品(手机)向经营单位配送促销赠品的行为,不属于向他人无偿赠送货物的行为,所以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征收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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