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2 11:20:09

揭阳市地税局 揭市地税函[2008]45号 揭阳市地税局关于明确我市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揭阳市地税局
揭阳市地税局关于明确我市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揭市地税函45号

揭阳市地税局关于明确我市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揭市地税函45号
全文有效
2008.02.18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税务局(分局):
为平衡税负,根据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决定对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转让房地产(包含房屋、土地使用权)所得,统一按3%带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揭阳市地税局 揭市地税函[2008]45号 揭阳市地税局关于明确我市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