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一九九四年本市实施城镇企业最低工资的意见
沪劳综发(94)47号
各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府同意,一九九四年本市城镇企业最低工资仍按市劳动局下发的《关于组织实施〈上海市城镇企业最低工资收入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劳资发(93)42号文〕执行,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调整:
一、本市城镇企业月最低工资性总收入标准,在原基础上增加10元即为220元。同时,考虑到职工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的因素,在计算最低工资收入时,在工资总收入中剔除30元。个人缴费不足30元的,亦按30元计算,即剔除30元后,工资收入低于220元的,按220元发给。
二、本意见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实施。
一九九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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