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渝国税发[1999]第137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十二部委局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十二部委局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国税发第137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十二部委局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国税发第137号
全文有效
1999年7月26日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科学技术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教育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这次国家转制的242个科研机构中,在我市的有3个,即重庆仪表材料研究所、煤科总院重庆分院、重庆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所。
二、按国科发政字143号文的规定,这次转制的242个科研机构从1999年起,享受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照顾。享受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应按我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国税发35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纳税人的税前扣除事项,包括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均应按我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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