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2:29:51

广东省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湛国税函[2008]14号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广东省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湛国税函14号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湛国税函14号
全文有效
2009年2月25日
现将广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粤国税函90号)转发给你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以下简称新报表)的印制,市局补充通知以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报表由各县(区)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
二、新报表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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