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8]15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配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检验器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配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检验器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国税函15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配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检验器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国税函157号
全文有效
2008年4月1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配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检验器有关事项的通知》(流便函123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省局近期将组织增值税专用发票检验器的发放工作,请按附件二的分配数量作好接收并尽快按要求配发至有关岗位。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检验器是鉴别增值税专用发票真伪的辅助工具,各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和使用办法,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检验器发放表
序号 单位 数量 1 广州 660 2 韶关 200 3 珠海 200 4 汕头 200 5 佛山 470 6 江门 300 7 湛江 160 8 茂名 160 9 肇庆 150 10 惠州 220 11 梅州 150 12 汕尾 100 13 河源 110 14 阳江 160 15 清远 110 16 东莞 440 17 中山 230 18 潮州 130 19 揭阳 140 20 云浮 110 合计 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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