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2:25:3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8]17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17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171号
全文有效
2008年4月9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文中第二条"‘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在税务总局没有明确以前,暂按每月企业职工工资表中所列的人数,年底进行加总后除以12计算(开业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经营月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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