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2:17:37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8]45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赁房产加装修房产设备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赁房产加装修房产设备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45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赁房产加装修房产设备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452号
全文有效
2008年7月16日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租赁房产加装修房产设备是否征收房产税的请示》(梅地税发146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请示》中你市金融、保险等部门的营业网点采取租赁形式租入房产,上述承租人不是该房产的纳税人,因此,其加装修房产、设备等不应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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