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1:59:00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9]109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地税发109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地税发109号
全文有效
2009年3月2日
各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局暂不执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也不使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
二、各区局开具《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所得税证明》时,需告知市局并统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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