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国税函[2009]10号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国家税务局中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山国税函10号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山国税函10号
全文有效
2009年3月3日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3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普通发票审批权限及发售数量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函217号)第一条“分局审批发票发售数量,普通发票万位以下(含万位)每次不得超过15本,电脑版普通发票225份。对超过以上审批数量的,必须上报市局票证中心审批”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月用量在10份(含本数)以下的,可一次性领购使用。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中山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中山国税发40号)同时废止。
附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页:
[1]